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相关人士表示,这将推动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的职责,规定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和地方将按照分工和金融委的要求,密切协调配合。
同时提出,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还提出,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