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奥多·罗斯福在谈及自己的外交政策时有一句名言,“说话柔和,手持大棒”。这正是过去40多年来美国执法机构所奉行的行动准则:严厉打击被认定为违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本土和外国公司。
FCPA颁布于1977年,是水门事件相关调查的“副产品”。调查发现,数百家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数百万美元,以换取商业便利。为恢复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并为所有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美国国会通过了FCPA,正式惩处此类腐败行为的实施者。
FCPA主要包含针对公司贿赂不同方面的两套条款。反贿赂条款禁止通过故意向外国官员行贿来获得不公平的商业优势。美国公民和企业、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报价的公司、在美国境内开展业务的某些外国个人和公司,均须遵守FCPA反贿赂条款。
相比之下,根据美国司法部(DOJ)的说法,记录保存和内部控制条款(又称“会计条款”)只针对上市公司,要求这些公司“建立和保存准确、公正地反映公司交易的账簿和记录,并设计和维持一个适当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公司合规方面的类似问题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通常被认为是以FCPA会计条款中的规定为基础制定的。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FCPA的执行,大部分案件通常由两大机构协同查办。
执法案件飙升
尽管FCPA已实施了40余年,但回顾过往案件,可发现其独特的执法模式(见图1)。确切地说,在FCPA实施的头20年,执法力度相当轻,年均案件不足2起。但在2000年前后,执法力度加大,更多案件被追查,处罚也加重了。2000—2018年间,追查的违法案件逾170起,平均每年超过9起,约占自FCPA颁布以来所有案件数量的80%。这表明FCPA执法频率显著上升。
如表1所示,2000年后不仅FCPA的执法力度加强,美国政府在每起案件中追回的资金也远高于过往案件。2000年以前,平均每起案件的罚款约为350万美元,之后猛增至近6,100万美元,增幅逾17倍。
制裁额激增背后的原因何在?我发现这可能要归因于两个非互斥的因素:(1)近期的案件可能涉及带来更高违法收入和更大财产流失的贿赂事件,和/或(2)近几年对每笔支付的贿金及获得的收入所判处的罚款在不断提高。如表1所示,我对SEC和DOJ数据的详细分析证实了这些假设:近20年来,查办案件数量的增多和罚款的增加证明FCPA执法力度确实得到了加强。
可能的原因
有观点认为,一些社会、经济及法律因素可以解释为何FCPA的执法力度加强。首先,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使得跨国公司迅速发展,这些公司在进入美国以外的市场并扩张业务时,容易违犯FCPA。其次,国际社会跨境反贿赂执法合作已经做了相当多的工作,这有助于FCPA案件的查处。这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是1997年出台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反贿赂公约”,该公约旨在减少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参见“OECD反贿赂公约”)
第三,FCPA经过1998年的修订后,适用范围扩大至更广泛的行为和管辖区域,因此,更多的公司和个人要受到FCPA的约束。第四,SOX法案通过后,加强了对财务报表的监管,强化了准确记账和保持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这可能使更多公司针对违犯FCPA的行为开展自查和自报。最后,因为潜在的巨额罚款收入,美国执法机构对违犯FCPA行为的追查可能更加积极主动。近年来FCPA新工具的使用、SEC预算的增加等,也可能是FCPA执法力度加强的一些原因。
如许多专业人士认为的那样,如果犯罪手段变得愈加高明,SEC和DOJ这两大联邦执法机构无疑要努力跟上来。2010年,SEC执法部门成立了专门负责FCPA执法工作的部门,以识别该法律的复杂性,并为现有工作组提供专业支持。两年后的2012年,SEC和DOJ共同编写并发布了全面的FCPA资源指南,以帮助企业和个人理解这部法律(bit.ly/38f1WMg)。
与此同时,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正积极寻求降低违犯FCPA风险的策略。Corporate Counsel Business Journal上的一篇文章称,首席合规官需要承担更多的FCPA合规责任,并在出现合规问题时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参见发表在该期刊的Make that Thirteen Labors: FCPA requirements present Herculean labor for compliance officers一文,作者为Jonathan S. Feld和Kara B. Murphy,bit.ly/2VJAt2K)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FCPA相关咨询服务,也越来越受到在高风险地区经营的公司的欢迎。例如,德勤的法务调查部门将专门的FCPA咨询列为其主要服务项目之一。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协助客户制定合规计划,开展尽职调查及舞弊调查。
管辖范围超出美国本土
2000年后FCPA执法的另一个显著趋势是,针对在美上市的非美国公司提起的诉讼日益增多。1988年的修订扩大了FCPA的适用范围,包括在美国境内触犯该法的“外国公司及个人”。因此,尽管多年来执法几乎只针对美国公司,但此后FCPA的影响范围已经超出了美国本土。鉴于此前执法机构仍在了解、解读该法,而针对美国公司的案件似乎更易于查办,这也就可以理解了。
如表2所示,2000年后,涉及非美国实体的FCPA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在3起以上,而此前几乎为零。此外,外国案件在案件总数中的占比,从2000年前的年均6%上升至2000年后的28%,表明FCPA被告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不论对外国公司的关注是有意为之或是巧合使然,我们都很难忽视对这些公司所处以的一些与FCPA相关的罚款的规模,其中最高达到8亿美元。表3列示了与FCPA相关的罚款排名前十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备受媒体和投资者关注的头条新闻,其中7起针对总部位于美国境外的跨国公司,包括西门子、阿尔斯通和梯瓦制药等知名企业。
表4显示,与美国公司相比,外国公司违犯FCPA所涉及的贿赂金额更大、非法收入更高,而罚款数额也更高。而且,涉及外国公司案件的罚款与收入之比(或称控方收益率)明显偏高,这与涉案外国公司遭受更严厉处罚的情况相吻合。
在2012年《纽约时报》的一篇报道中,Leslie Wayne特别从受FCPA严格审查的外国公司角度,考察了针对外国公司的FCPA执法范围。例如,西门子公司法律总顾问Peter Y. Solmssen坦言,对于欧洲公司来说,FCPA仍是一项相对陌生的法律。
“比起欧洲公司,美国公司遵循这一法律的时间要长得多,也具备了这方面的意识。西门子行贿案是个真正的分水岭,让许多欧洲人开始注意这一法律。在此之前,这方面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并不多。”
也是在这篇报道中,有着丰富的FCPA诉讼经验的首席检察官助理Lanny A. Breuer称,他在“追查行贿公司时一视同仁”。当被问及对最高和解金多针对外国公司这一观点的看法时,他说道:“我确信我们是不偏不倚的。有时候我们被指责说太针对美国公司,有时候又被指责太针对海外公司,而这往往都来自同一批评者。”(参见2012年9月3日《纽约时报》发表的Foreign Firms Most Affected by a U.S. Law Barring Bribes一文,nyti.ms/2ToyiA5)
此外,在其2014年出版的《新时代背景下的〈反海外腐败法〉》(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in a New Era)一书中,法学教授及FCPA权威专家Mike Koehler指出,鉴于美国反腐败立法和执法的历史比较长,美国可能也觉得在道义上有义务来惩处外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尤其是其所在国政府通常未尽这方面职责时。
提高合规性
当前的FCPA执法趋势及进展会给在全球市场运营的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在如何制定和实施稳健的FCPA合规计划、降低组织风险方面,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了解你的市场。腐败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更为普遍。当一家公司试图进入这些国家市场时,贿赂需求更为强烈,从而导致更高的FCPA风险。因此,严格遵守FCPA,要求公司全面了解其意欲进入或正在运营的市场,正确评估自身的FCPA风险。
如何评估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一个可靠的参考资料是全球清廉指数(CPI)。该指数由致力于打击腐败的非营利组织“透明国际”(bit.ly/39oABbN)建立,反映了广大专家、商业人士对一个国家公共部门腐败程度的观察与感受。此外,还有世界银行发布的名为全球治理指标(WGI)的系列数据,其包含相关国家在六大治理维度方面的数据,其中两项为“腐败控制”和“法治”(bit.ly/2wduQ2b)。
了解你的行业。因业务性质关系,某些行业的企业天然就更容易违犯FCPA。透明国际在201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对各行业的腐败情况进行排名,将公共工程及建筑、公用事业、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列为腐败程度最高的行业。因此,要想遵守FCPA,就要透彻了解所在行业的运作方式。
遵守FCPA的相关行业知识还包括了解业内同行在FCPA方面的行为。近年来,SEC和DOJ采取了一项名为“行业清理”(industry sweeps)的主动调查策略,以发现可能违犯FCPA的行为。该策略基于一种假设,即某个特定行业的一两个违法者可能反映出整个行业的违法行为模式。一旦发现有公司违犯FCPA,执法机构就会发出询问函(又称“问候”函)来索取信息,并鼓励公司主动披露存在问题的商业行为。金融服务、石油天然气、医药及医疗设备、电影业均在行业清理目标范围内。因此,各组织在制定其FCPA合规计划时,应考虑全行业的执法趋势。
知晓引发调查的原因。当论及FCPA执法的指导原则时,SEC在其发布的资源指南中指出,有几种方式可能引发对潜在FCPA违法行为的调查,如线人或吹哨人提供的内部消息、从其他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公司自报,以及媒体报道等公共信息来源。了解这些潜在的触发因素,有助于组织管理违犯FCPA的风险,以及降低代价高昂的FCPA调查风险。
潜在违法行为的自报。DOJ和SEC于2012年发布的FCPA资源指南,将自我报告、合作和补救措施列为适当解决FCPA问题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2016年,DOJ启动了一项为期一年的试行计划,旨在通过对涉嫌违犯FCPA规定的公司采取减轻罚款和有限诉讼等举措,来鼓励自愿披露。次年,该计划转为常态措施。依据新政策,检方对至少12家自报其与FCPA相关的不当行为的公司免予起诉。鉴于这一方式所带来的巨大好处,定期自查、违法行为自报应作为有效的FCPA合规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
获取专业服务。对于在美国境外多个市场均有主要业务的公司来说,遵守FCPA可能会相当复杂且充满挑战。不过仍可获取帮助。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全球会计师事务所都专设了FCPA合规团队,可协助客户制定、实施及评估反腐败合规计划。这些公司的法务专业人士,包括法律及会计专家,同样能够协助开展内部腐败调查,从而为组织遵守FCPA做出重大贡献。
显然,我们正处于FCPA执法的新时代,其呈现出两大趋势:其一,执法力度总体上大大加强,这从起诉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数额上可以看出来。其二,尽管美国公司仍是大多数FCPA执法行动的目标,在美上市的非美国公司也正成为FCPA关注的重点。
毫无疑问,FCPA正日益受到政策制定者、执法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关注。作为一名管理会计师或其他财务专业人士,你个人可以为所在组织遵守FCPA做出重要贡献。
Weishi Jia,博士,克利夫兰州立大学Monte Ahuja商学院会计系助理教授。联系方式:(216) 687-4743或w.jia1@csuohio.edu。
林芹 译, 郭强 校